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给学生提供锻炼、提高和施展才华的机会,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。
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助理的管理,促进教师学生助理的健康发展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三条 学生助理岗位是指在我院党政管理、学生事务管理、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、由学生承担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我院勤工助学岗位。
第四条 学生参加管理助理岗位工作由院办公室和学工办统一组织、协调和监督。
第二章 申请程序
第五条 院办公室于每年9月中旬发布招聘通知,有意申请岗位的学生填写《管理学院学生助理岗位个人申请表》后送学工办签署意见,接着统一面试,最后院办公室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,交学工办备案和公示,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录用。
第六条 学生助理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成绩优异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第三章 学生助理的选拔原则与条件
第七条 选拔原则。学生助理的选拔面向全院大一、大二学生,遵循自愿、公开、能力优先的原则。
第八条 选拔条件。道德品质优秀,健康状况良好,积极热诚,耐心细致,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;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;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;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。
第九条 学生助理的职责与要求
(一)学生助理工作划分为事务性工作和专项性工作:事务性工作为值班时办理的日常工作;专项性工作为教师进行的教学助理服务等工作。
(二)事务性工作
1. 认真做好办公室值班的日常工作。
2. 完成办公室老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(三)专项性工作
1. 部门选择以自愿为原则,以办公室调配为补充。
2. 每位教师配备学生助理1名。为老师教学工作提供辅助性的工作。
第四章 奖惩管理
第十条 奖惩
(一)考核办法:每学期期末在学生助理自我总结的基础上,由院办公室、学工办和教师对学生助理工作表现进行考核,具体考核标准如下:
1.工作态度:是否完成指定任务
2.工作能力:沟通能力、执行力、应变能力
3.主动性:是否对各自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思考和创新
4.工作效果:对事务性工作是否及时高效完成、专项性工作是否认真负责
(二)奖励办法: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助理综合评定优秀的,授予优秀学生助理证书,并在评优过程中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加分。合格加4分,优秀加6分,优秀的比例为20%。
(三)惩罚措施:对累积三次没课也未加班、累积三次迟到、工作散漫的学生助理,直接解聘,对于表现较差的,没有完成指定任务将提出批评教育,并记入综合考核;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助理,将予以解聘并不再予以聘任。
第十一条 学生助理工作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,避免影响学生学业。工作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,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。其中,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。
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终止
第十二条 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工办可终止其学生助理岗位,另行招聘:
1.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;
2.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,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生助理工作;
3.在工作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;
4.因学生助理工作严重影响学业;
5.有弄虚作假行为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和学工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○一七年九月